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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决议书 眉彭环行处分字〔2022〕4号(富顺县安固钢结构工程装置部)

来源:ayx爱游戏    发布时间:2024-03-12 18:03:32

  我局于2022年5月28日对你公司做现场查看,发现你公司施行了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对四川新永发铝业有限公司的环保设备管道进行露天刷漆作业,未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则,主张立案查询。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以《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眉彭环行处分告字〔2022〕4号)、《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眉彭环行处分听字〔2022〕4号)奉告你听证、陈说和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说申辩。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则,并参照《四川省标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规则》,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处分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议,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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